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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打击职务犯罪,创建平安红花岗

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根据《中共红花岗区委、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平安红花岗”的意见》精神,为构建红花岗区和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预防、打击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经红花岗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红花岗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成由负有预防、打击职务犯罪职责的单位和部门以及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系统或单位组成的“红花岗区预防、打击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具体组织单位另定。
联席会议由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牵头召集和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有关预防、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分析研究当前职务犯罪形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工作情况根据需要随时向红花岗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是:组织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系统)及时交流信息,通报各成员单位(系统)预防和查办有关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办案中的有关问题,包括举报线索的移送、案件的协查等,分析研究工作中的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趋势,总结经验教训,共同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三、由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在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聘任职务犯罪预防联络员,预防联络员由成员单位在其纪检、监察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中推荐,经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聘任书。
预防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本单位(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信息收集、掌握、分析,并及时向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提供和传送,配合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开展调查研究、经验总结、案件调查,并负责有关预防制度、措施和检察建议的落实和督办工作。
四、建立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应适时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特别是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规律与趋势,定期或不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以促进各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报本单位(本系统)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工作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的动向,并将本单位(本系统)重大基建工程、重大决策、资金使用等工作安排提前向联席会议通报,便于开展预防工作。
五、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发现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应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反馈,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严守有关办案纪律和规定,依法保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注意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六、检察机关应大力加强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时应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并抄送其上级主管机关,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中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认真研究,积极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向检察机关回复。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后,要同发案单位一起认真分析发案原因,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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