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 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大多认为是由于情况和条件的变化,已使原来的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
一、对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 的理解
从立法原文看,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是犯有盗窃、诈骗、抢夺罪。由于盗窃、诈骗、抢夺罪均是结果犯,要求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结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由于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未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能否转化为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的问题。
早在 1988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88) 高检会 ( 研 ) 字第 3 号 )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适用作了如下规定: “ 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 ‘ 数额较大 ' ,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 1991 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 “ 如果行为人 ‘ 盗窃未遂 ' 即使尚未构成盗窃罪,但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已构成盗窃罪,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应以盗窃罪 ( 未遂 ) 从重处罚 ” 。
上述二个司法解释是针对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但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原文吸收了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这二个司法解释同新刑法并不矛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这二个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 ‘ 数额较大 ' ,系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未遂,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抢劫罪 ( 既遂 ) 定罪处罚。
二、对 “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的理解
在转化型抢劫中,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窝藏赃物 ” 是指为防护己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 “ 抗拒抓捕 ” 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 “ 毁灭罪证 ” 是指湮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不是上述三种,而是出于其它目的,则另当别论,例如其实施暴力的目的是灭口,则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三、对 “ 当场 ” 的理解
在转化型抢劫中,对行为人实施暴力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要求,即必须是 “ 当场 ” 实施暴力,从地点上讲, “ 当场 ” 应当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从时间上讲, “ 当场 ” 应当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被发现的当时。例如行为人是在甲地实施盗窃行为后,到乙地销赃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则不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在此有一种特殊情况,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即被发现,行为人逃离现场时未使用暴力,被害人或其它抓捕人员尾随追捕,如果这种追捕是连续而不间断的,那么,整个追捕过程可视为 “ 当场 ” 的延续,行为人在另一地点被抓获时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应视为 “ 当场 ” 使用。但这种特殊情况必须具备几个条件: 1 追捕必须是不间断的连续过程。 2 追捕的对象必须是明确的,即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人是明确的。 3 追捕原因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四、对 “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的理解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人在逃跑过程和被抓捕时进行反抗是一种自然的反映,是犯罪行为的必然延续,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刑法将犯罪情节作为认定犯罪的一个要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 …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 ,上文所提到的二个司法解释均将使用暴力的情节作为转化型抢劫的要件。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在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达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一个认识问题,确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笔者认为, “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害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犯罪性质转化的关键所在。在此,犯罪行为人首先要有伤害抓捕人的意图,如果没有这种伤害的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不宜认定为使用暴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当从犯罪行为人是被动的摆脱抓捕人还是主动的攻击抓捕人,以及其行为对抓捕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害来判断。
综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所以规定转化型抢劫,主要是由于上述情况和条件的变化,导致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序、犯罪的情节已经发生变化,导致犯罪已超出了原有范畴,其性质转化为一种强行劫财的抢劫行为。典型的抢劫罪是先使用暴力后谋财财物,这种转化型的抢劫罪,则是先谋财后使用暴力,而两者性质都是强行劫财,因此,都应认定为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