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信息-->对普通程序简易审下公诉工作的思考


 
 

1.加快起诉书及相关文书的改革。

  现行庭审模式为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公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只有起诉书、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该案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官凭移送材料无法判断。更无从谈起决定适用本意见。而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载体起诉书,就应当改进现有的模式。不能只概括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适用法律,而应详细写明所指控的犯罪时间、地点、人物、情节、手段、犯罪结果等基本要素和适用法律的有关条款。另外,起诉书应附有证据目录,对引用的每一个证据都应扼要说明所证实的内容。有利于被告人正确了解公诉机关对自己的指控是否符合本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开庭前取消侥幸心理,认罪服法;使法院及早掌握被告人对哪些部分认罪,对哪些部分不认罪及不认罪的理由,从而使控辩双方都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提高庭审效率。

  2.完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被告人认罪必须是在了解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后作出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机关向法院移交的是主要证据,故辩护人从法院看到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只是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对其中一些细节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不了解,而公诉机关在庭前也不了解辩护人所收集的有关证据。尽管公诉机关也有职责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但由于控辩双方的职责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就不同,收集的证据会产生差异。再者,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要放弃某些诉讼权利,如果没有精通法律的律师参与,被告人的某些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势必会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对于确定能否适用简化审具有重要作用。从被告方来讲,在了解控方掌握的证据之后,就有可能放弃一些侥幸心理,自觉认罪服法;对控方来说,可以根据辩方的证据,改正某些不适当,甚至是错误的指控。通过证据展示,诉讼双方便能相互知悉对方的诉讼证据,就能对诉讼指控和辩解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证明程度作出准确判断。控方也就可以根据被告方的认罪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在证据的展示中,应要求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具有对等性,展示的程度应有相等性,杜绝双方设下 “ 埋伏 ” ,以便在庭上搞 “ 突然袭击 ” 。

  3 、公诉意见精简得当,力求有的放矢

  根据《意见》第七条第第四款规定: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的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因此,作为与庭审调查的简化相呼应,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可省略对犯罪事实的综述和法律论证。在公诉过程中。控方有义务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对证据的分析是公诉意见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省略了这一程序,就有可能出现仅有被告人认罪,但其他证据不足已指控其犯罪成立的情况,而刑诉法要求的是虽有被告人供述但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放弃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有可能就会导致证据不足定案的错案。且在公诉意见中在发表量刑建议时,应针对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提出具体的从重、从轻意见,结合量刑幅度表明量刑建议。这样就可看出公诉人对案件的把握程度,简化审的庭审效果就显得更为完美。

  4 、推行简化审模式,须对审查案卷模式革新

  审查案卷,制作审查报告,一个简单的案件少则五、六页,复杂案件多则三四十页,这是一项很繁重的文字工作。推行简化审,就需把办案人员从文字工作中解脱出来。笔者认为,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对证据的摘录也可突出 “ 简化 ” 两字,即配合庭审举证要求,某一种证据证明了什么,做一个简要说明,对证据内容做一个归纳。比如一组证人证言,所有的证人证言均证明了同一问题,在做审查报告时,就应选择一份最具代表性的证言予以摘录,其余的证言只需注明作证的时间以及做了同样的证言并进行概述,这样做更有利于办案人员对整案证据体系的把握,减少了一些抄写的文字工作。这样作的另一个理由是,审查报告仅是公诉部门办案的一种内部工作程序,对其进行革新就能使办案人员从文字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有精力去审查案件中的疑点,案件的质量将会得到更大的保障。何况案件质量检查主要是看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处理,而不必居于内部工作程序的多少。如果办案人员在简化的审查报告中,对证据断章取义徇私,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制约。

  5 、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向被告人告知相关法律事项和责任。

  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以被告人自愿放弃一部分诉讼权利为条件的。虽然《意见》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禁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范围,并且对其是否自愿认罪和适用《意见》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但被告人大多被羁押,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比较低,被告人自身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认罪后可能受到的处罚缺少分析,且在庭审过程中,在举证、质证环节被弱化的情况下,是否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后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被告人自己并不知晓。因此,为体现公正与效率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在被告人承认被指控事实的情况下有责任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及定罪量刑规定, “ 简化审 ” 程序的含义,及辩护权,并听取被告人对适用 “ 简化审 ” 的意见。使被告人的自由选择权得以从分的体现,确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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