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之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以法制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
缺乏都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职务犯罪大都是滥用权力所致。防止权力滥用方法,就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以法制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监督制约机制在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中具有外力强制的特点,它既是手段,又是一种制度,它关注的是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否失真和结果是否异化,重点是权力部门(即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为使监督负有力度,保障监督权有效地行使,就应当使监督制度化,法律化。
(一)加强立法,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法制轨道。惩治职务犯罪靠法制,预防职务犯罪也要靠法制,这已成为国际反贪界的共识,也是不少国家成功的经验。我国在廉政立法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还有些方面亟待完善。目前,笔者认为需要抓紧制定如下几部法律:( 1 )《公民举报法》,动员广大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民举报的权利;( 2 )《财产申报法》,使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与财产置于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新加坡、韩国、奥地利、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财产申报制度(又称“阳光法案”),事实证明,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 )《预防职务犯罪法》,用法律的形式设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原则、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预防职务犯罪。( 4 )《监督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监督机构的职责,突出监督责任具有不容逃避的性质,促进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情况。
(二)强化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发挥社会监督的强大威力,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大环境。
职务犯罪是亵渎职务,利用权力的犯罪,其本质特征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要形成一个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互相联结,相互作用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使权力的行使切实处在强有力的监督控制之下,使职务犯罪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
目前,我国形成了较完整的机构监督网络,包括:人大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纪委),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审计),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监督普遍存在职能虚化的现象。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同级党委、政府等部门的领导人不敢监督,不主动监督现象严重。无怪乎胡长清“坦言”:“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人管了。”广西李乘龙“感叹”:“党给我的权力太大了,没人监督我,也没人敢监督我。”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如何解决监督机构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问题是改变监督机构职能虚化,发挥抑制职务犯罪作用的关键。
在推进机构监督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群众监督方面,重点要加强举报工作,强化对举报的宣传,保密和举报人权利的切实保护;舆论监督方面,应该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发挥新闻与论监督独有的时效快、辐射面广、透明度高和震慑力强的优势,为预防职务犯罪营造舆论环境。
建立、健全权力的监督约机制,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督都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在它们分工负责的同时,加强彼此间的配合协同,使监督形成完整的链条和合力,成为一道职务犯罪不可逾越的屏障。
思考之四:加强道德教育由外界强制(他律)到自我约束(自律)
治理职务犯罪,无外乎“打击、预防、教育”三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打击(法律方面的约束)──使人不敢犯罪;预防(制度、纪律方面的约束)──使人不能犯罪;教育(道德教化和法制教育)──使人不想犯罪。由此可见,教育是治理职务犯罪的根本性的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的种种他律机制(外因)固然重要,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机制。(内因)则是更根本的,这种自律机制的形成和确立,主要靠教育。换言之,抑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外在制度,只有内化为公职人员自身的自律,才真正恒久有效,公职人员高度的自律性,来源于他们高度的思想觉悟,自觉的法律意识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为了形成公职人员的自律机制,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对公职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抵制各种诱惑的自觉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让他们明白,权力是国家赋予的,权力的行使是代表国家的意志,不能掺入任何个人因素,权力的动作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提高道德教育的针对性,采用各种方法(如警示教育、犯罪分子现身说法等),用大道理、中道理、小道理反复强调职务犯罪不仅对国家、社会、单位有害,对家庭、个人、子女同样有害。从而确立自我约束机制(自律),不想或不愿职务犯罪。当此同时,要净化社会风气,创立具有时代内涵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形成以廉洁敬业为荣,贪婪渎职为耻;以自食其力为荣,不劳而获为耻的社会氛围,筑起防范职务犯罪行为滋生泛滥的道德大坝。
思考之五:建立社会大预防网络──专门机构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一个专门机构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构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建立社会大预防网络。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反腐败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是党委领导下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党和国家整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即要结合办案主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又国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加社会预防,形成社会大预防格局。
社会大预防网络,从形式上讲,是在党委领导下,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参与职务犯罪的预防。从内容上讲,不是就预防讲预防,而是要解决治理职务犯罪根本性的问题,牵涉整个社会深层次的改革。
(一)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消除职务犯罪的体制因素。
职务犯罪是由多种原原因造成的,但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不容忽视。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消除旧体制的效应,抑制权力的失控和滥用,对预防职务犯罪致关重要。目前,应抓紧推进如下几方面的改革:一是坚持职能配置科学化原则,调整好政府组织结构;二是理顺政企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党委、政府直接干预、限制企业的行为,以减少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职务犯罪的机会;三是深化政务改革,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职务犯罪的机会;三是深化政务改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力度;四是强化公务员队伍建设;五是调整分配体制,尽力改善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逐步实现“高薪养廉”。通过深化改革,消除因改革不到位,不配套和新旧体制摩擦造成的弊端,堵住可能导致职务犯罪的某些漏洞。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职务犯罪的经济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不仅是某些贪利性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也是整个职务犯罪存在的重要条件。预防职务犯罪,必须消除导致职务犯罪的经济因素。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经济,将会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就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经济行为,从而减少因经济活动出现无序状态而带来的各种职务犯罪现象。“国家在确定社会发展或制定改革措施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考虑。每项重大改革措施都有设定相适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系统”。把防止腐败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