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职务犯罪的存在绝不是偶然的,毫无根据的,短期内消灭职务犯罪也是不现实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通过预防,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把职务犯罪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深入探讨职务犯罪预防的机制,实践职务犯罪预防的有效战略,做好与职务犯罪长期较量的思想准备,就显得尤为重要。
思考之一:观念的转变由重打轻防到打防并重
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成立,使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工作走上了法制化、专业化的轨道。十余年的反贪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方面战绩卓著,举世瞩目。但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困绕着我们,十余年的严厉打击并没有很好地遏制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发生,相反,在广度和深度上还有所扩大和蔓延:“数量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职务越来越高,主体越来越广泛,串案、窝案越来越严重。腐败现象几乎渗透到各个领域,它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伦理道德乃至政权稳定带来严重威胁”这个怪圈的存在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而又沉重的课题:对于职务犯罪,仅靠打击是不够的,必须转变“重打轻防”的旧观念,树立打防并重的新观念,一手抓打击,一抓预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事实上,打击和预防都是为了遏制和减少犯罪,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于职务犯罪,必须严历打击,施用重典。但是,打击代替不了预防(尽管打击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预防措施),打击是治标的战役性工作,而预防则是治本的战略性工作,并可大大减少打击的成本支出。只有打防并重,才能有效地遏制、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要树立打防并重的新观念,必须消除如下两种错误认识:( 1 )预防是务虚的,“只投入,不产出”。殊不知预防是择优收取经济效益之道。从犯罪和打击犯罪的成本来看,犯罪本身就会给国家、社会造成经济损失,国家为追究犯罪而设置的司法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一个犯罪分子,也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能充分发挥预防犯罪的潜力,减少一部分犯罪人数,其效益是不可低估的。除此之外,预防职务犯罪的效益还产生于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使权力无违规运作和遵纪守法、恪守廉洁所致的无法用数字衡量的社会效益。( 2 )预防是软任务,不是硬指标。预防是一门科学,它不仅要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还要实践预防的有效战略,尽管没有指标、任务的要求,但是,从它输出的功能来看,预防不是软任务,而是一项出生产力的硬指标。
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打击还是预防,都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犯罪(职务犯罪)的存在是有其必然性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只有阶级消灭了,国家消亡了,犯罪这种社会毒瘤才会根绝、消失。因此,我们要做足与犯罪作斗争的长期思想准备,打击已然之罪,预防未然之罪,而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短期内根绝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路应该立足于遏制,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
思考之二:加强专门机构预防由观念更新到付诸实践
“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专门机构预防,首先要解决专门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问题。在机构方面,笔者建议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与反贪局同等规格的专门预防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局”。在队伍建设方面,要象重视侦查队伍一样重视预防队伍的建设,选配具有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审计、现化科技、社会学、犯罪心理学、法学等专门知识,善调研会宣传并富有工作经验和热情的人才充防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三是预防职能。预防机构应通过宣传教育开展普遍预防;着眼特定目标进行专项预防;针对热点部门和重大经济项目及其活动搞好同步预防;对有犯罪倾向的人开展超前预防;犯罪发生后还可进行事后预防。四是检察宣传职能。预防机构可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深刻揭露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深入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五是督促职能。通过立法,确认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管机关,赋予检察机关“预防权”,预防权应具有与侦查权同等的法律效力,包括,检查权、督促权;处罚权。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预防工作有督导、建议的权力,对于这种具有督促性的建议,被建议单位应予以答复,并认真落实建议的要求。
目前,预防部门应该在现有条件下以高昂的姿态投入工作,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治理”的建议,推动行业预防;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推进发案单位管理机构的改革和完善,帮助建章立制,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及时介入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对一些投资大、工期长,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合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招标、物资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等职务犯罪多发环节,进行同步监督,开展跟踪预防;注意社会环境变化和社会矛盾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加强职务犯罪的心理研究;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规律性研究,及时提出完善立法、法律制度的建议,推进法制、机构、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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