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司法独立。
这是检察司法内在本质的要求,是司法公正、权威的前提。没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权,就无法向社会公众提供“正义”这一精神产品。这里暂且不谈检察机关与外部的独立,重点在于研究内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创新改革方向。主诉检察官的改革已有多年,然而,其改革深度离实现真正独立的要求还有甚远距离。在提高主诉检察官职权,强调其独立诉讼的同时,又千方百计地强化监督,必然使独立与制约处于尴尬的两难境地。对相当案件的公诉权,随着讨论、审查、审批、审核等环节的限制,其独立意义早已荡然无存,这和国外先进的检察制度相比,改革仍是任重而道远。如何确保主诉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又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是创新发展检察工作的重要课题之一。司法实践和经验的借鉴告知,提高主诉检察官素质,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是必由之路。我院成立了主诉检察官,尽可能地发挥主诉检察官的能动性,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培养专家型的公诉人才,提高主诉检察官在某领域的权威地位,从培养高素质的主诉检察官到其备受信任的独立公诉。
检察司法民主。
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并非意味着检察业务工作可以“独断专行”,推进检察司法民主的目的在于实现更大的公正。检察司法民主的体现在于内外两方面,所谓“内”是要建立科学民主的检察决策机制。在这点上,我院改革并坚持重大问题班子民主决策的制度,党组会议制度和检委会制度等,保证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所谓“外”是要建立民主的咨询机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检察工作正确的开展。结合基层检察院的特点和实情,笔者认为,实行司法民主决非要削弱检察机关的司法独立权,相反地,通过司法民主,提高检察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只会更好地提高检察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努力创新工作机制,顺应司法民主的进程是必然的趋势。
检察司法效率。
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没有效率的司法,肯定不是公正的司法。高效的司法,应是以投入最小的司法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法律效率和社会效益。建立高效的检察权运作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高检院将超期办案提高到“非法拘禁”的高度,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红花岗区检察院多年来的办案工作量都位居全国基层院前列,“人少案多”矛盾长期突出,要防止超期,必须创新改革原有办案机制。
检察司法监督。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党的十六大指出,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和正义”就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必须肩负的历史重任,积极全面地履行检察监督权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创新发展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基层检察工作要服务于基层,服务于人民群众,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突出检察监督职能,强化检察监督保障。然而,开展监督工作存在许多压力和困难,且不论人为因素的情况,就法律而言,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一部详尽的监督法典,检察机关如何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各项监督的程序、措施、强制力等方面均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尤其是在民行监督方面,法律法规散杂、缺漏的现象是较突出的。几年来,我们基层检察监督工作在举步维艰的情况下,仍然取得较大的成绩,但如何创新发展监督工作始终是推动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重大课题。当然,检察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也应包括改进对自身的监督方式,内部自我监督的发展主要是靠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来实现,而外部的监督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检务公开”力度,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确保检察机关的公正司法。
三、检务公开:实现创新发展的应有之义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确立和实行司法公开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随着人民法制观念、权利意识空前增强,群众在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拒绝“暗箱操作”,他们急切要求知悉司法机关的运作机制以及自己享有的权利。自高检院自 1998 年 10 月作出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围绕“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实践制度创新,检察工作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度深入到群众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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