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区办发〔2004〕55号文件、《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本规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临时工除外)。
第四条 严禁干警在歌舞厅、茶房、餐厅等公共场所参与赌博和其他任何具有博彩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干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处分。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受到以上处分的干警同时酌情予以待岗学习、扣发当月补贴和检察官津贴、扣发部分乃至全部年终奖金等处罚。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干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勇于批评和制止干警参与赌博等不良现象。受处分干警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承担“一岗双责”的连带责任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