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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采纳我院建议主动撤回
一故意杀人案件

  
   日前,我院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许庆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于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撤回,公安机关采纳了我院的建议。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许庆因长期对被害人何久稳怀恨在心,于 2004 年 10 月 27 日 19 时 ,许以被害人何久稳及其妻谢国英辱骂自己为由,产生杀死何久稳的报复心理,并回家持斧头伺机作案。当何久稳及妻外出回家途经梅岭厂家属区 22 单元路口时,犯罪嫌疑人许庆趁其不备,手持斧头从后面砍击何久稳头部,在被何之妻发现并争夺斧头过程中,许庆又继续砍击何久稳头部,致何久稳颅骨骨折,右手环指肌断裂,开放性骨折。

  2004 年 11 月 3 日 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许庆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向我院提请逮捕。我院审查卷宗材料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许庆的家属及同事证实许庆曾有精神病史,其家属要求公安机关对许庆作精神病鉴定,但该要求并未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我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于 2004 年 11 月 4 日 建议公安机关将该案撤回并对犯罪嫌疑人许庆作精神病鉴定,公安机关依法采纳了我院建议,主动撤回许庆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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